【23條立法】叛亂罪叛國罪可囚終身 披露國家秘密最高監禁十年

政治

發布時間: 2024/03/08 10:38

最後更新: 2024/03/08 17:4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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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就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》刊憲。(資料圖片)

政府就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》刊憲。條例草案共212頁,包括列明國家安全、境外勢力等定義,以及各項罪行的罰則。其中叛國罪、叛亂罪刑罰最高,一經定罪可處終身監禁;間諜罪及境外干預罪,最高分別判囚20年及14年。至於煽動意圖罪,包含煽動挑起居民間的憎恨,最高可判囚7年;涉勾結外國勢力,增至判囚10年。

草案分為九個部分,包括叛國;叛亂、煽惑叛變及離叛,以及具煽動意圖的作為;與國家秘密及間諜活動相關的罪行;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;境外干預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;與維護國家安全相關的執法權力及訴訟程序;維護國家安全機制及相關保障;以及相關修訂等。

其中,草案建議,任何中國公民,意圖危害中國的主權、統一或領土完整,而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,可判囚終身;而任何人妄顧是否會危害中國的主權、統一或領土完整或特區整體的公共安全,在特區作出暴力行為,同樣可判終身監禁。至於煽惑中國武裝力量成員叛變,一樣可判囚終身。如協助中國武裝力量成員放棄職責或擅離職守,可被判監7年。

國家秘密罪設公眾利益免責辯護

至於備受關注的「國家秘密」罪行,草案列明有關定義,除關乎中國或特區重大決策,亦包括經濟或社會發展、科技發展的秘密。同時,草案加入「公眾利益」作為指明披露「國家秘密」的免責辯護。

罰則方面,草案指,任何指明人士如在沒有合法權限下,披露憑藉其指明身分而獲取或管有 ( 或曾經獲取或管有 ) 的、屬或載有指明國家秘密的資料、文件或其他物品,即屬犯《非法披露國家秘密》罪,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,可處監禁10年。

賦權保安局局長撤銷潛逃者特區護照

草案亦列明,保安局局長有權對被控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潛逃者施行多項措施,包括撤銷潛逃者的特區護照,並由入境事務處處長接管,為免生疑問任何人不得上訴。另外,潛逃者的董事職位、業務或工作准許或註冊資料及執業資格均會被暫時吊銷或無效。

被捕羈留期可達共 16 日

現行法例下,一般不會被羈留超過 48 小時。草案列明了警方延長羈留的權力。總警司級或以上或獲授權的警務人員,可向法院申請延長羈留期。首次延長期不超過 7 日,其後進一步延長亦不超逾 7 日,即總羈留期間不得超過首段羈留期(48 小時)屆滿後起計的 14 日。

草案同時建議,總警司級以上警員可向法庭申請「行動限制令」,限制因懷疑干犯危害國安罪行被捕而獲保釋者,在指定地方或申請指定地方居住,其間不能與指定人士聯絡,有效期3個月,違反當中條件可判監1年。

立法會完成首讀及二讀

立法會於今日已完成首讀及二讀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》。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動議二讀時指,23條立法有必要性及急切性。又指香港曾經歷國家安全受到嚴重威脅,現時地緣政治更複雜多變,國安風險無日無之,政府必需堵塞國家安全的缺口,早一日完成立法,國家安全受威脅風險就少一日。

他又說,條例草案已清楚界定各項罪行,列有適當例外情況及免責辯護,無辜者不會誤墮法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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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趙居逸